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
时间:2023-04-11 11:10:35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该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劳动者的职业纪律。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故意为难员工,以不服工作安排为由解雇,是否违法?接下来将由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事情经过,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福州某公司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近100万元。为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
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被炒作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1995年7月15日,梁某某在福州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文员、副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9260元。
2020年7月10日至9月30日,梁某某与其上级通过电子邮件与其沟通“业绩提升”。根据电子邮件,上级要求他们制定改进计划,以应对上半年的损失。
梁某某回复后,上级要求他按要求再次回复。
梁某某再次回复后,上级要求梁某某在邮件中回答一系列问题。梁某某回复后,上级要求他再次回复,并催促他在此期间回复邮件两次。
几天后,梁某某回复说,该公司已经在处理该业务的去留问题,现在要讨论的是处理该问题的结果,而不是改进计划。
此后,梁某某的上级要求他认真及时地回复邮件。梁某某通过邮件回复说,公司和领导采取了各种反派和不信任的态度,认为没有必要回复邮件。
2020年8月17日下午,公司要求梁某某在会议室再次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员工手册。在此期间,梁某某没有阅读文件,而是在当天17日使用手机。:25离开。
2020年8月19日,公司以未阅读上述文件、全程浏览手机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不服从主管工作分配或工作安排》等规定为由,对其进行了书面警告处分。
2020年8月18日至21日,梁某某与其上级通过电子邮件与“福州日常工作安排”进行沟通。邮件内容显示,梁某某上级发了多封邮件,要求他完成日常工作。梁某某回答说:“请看另一封关于提高性能的邮件。”。
2020年8月22日,公司以梁某某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不服从主管工作指派或工作安排》规定为由,对《福州日常工作安排》回复任何邮件作出书面警告。
2020年9月27日,梁某某向上级发送的邮件中说:“梁某某的上级主管希望非法强迫他离职,并将邮件复制给多名员工,因为梁某某的上级主管没有批准销售奖励。”
2020年9月29日,公司作出书面警告,理由是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人为制造矛盾、无中生有、造谣传播、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等规定。在邮件中对其上级进行人身攻击。
2020年10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梁某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决定从2020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梁某某同日收到解除通知。
梁某某立即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赔偿金982260元。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梁某某的上诉主张。
法庭:公司支付98.2万元
公司拒绝接受上述裁决,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不向梁某某支付982260元赔偿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以梁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为集团制定了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未经上述程序,直接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通过邮件与梁某某沟通的核心是“业绩提升计划”,即同一工作内容。同时,公司表示,2020年8月17日,要求其熟悉会议室的工作职责和员工手册,梁某某一直在浏览手机,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综上所述,公司解除与梁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依法向梁某某支付982260元的赔偿金[19260元/月×25.5个月×2倍]。
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继续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原因如下:梁某某作为高管,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不仅对公司其他员工起到了不好的示范作用,还严重影响了公司对其他员工的管理,直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和亏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与此同时,梁某某更愿意对抗和指责他的上级。显然,只要他及时完成工作,他就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被无限放大,直到成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这表明他的主观过错是严重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20年7月10日起,双方就业绩改善进行了多次沟通,梁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至20日对业绩改善进行了三次反馈。此后,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业绩改善计划上,而梁某某的上级要求他熟悉会议室的工作职责和员工手册。梁某某正在浏览手机。由于梁某某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存在通过微信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况,因此梁某某在会议室浏览手机时不应认定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没有效。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